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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 军

副主任委员:丁志杰 邹亚生

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列):

白 艳  丁志杰  郭红玉  郭 敏  何自云 邱兆祥 齐天翔  唐春梅  吴 军  严渝军  邹亚生

金融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一、学位委员会是学院设置的对学生学位授予事宜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决策机构。

二、院学位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议讨论 决定。其他委员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院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学位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六、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院学位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制定和修改学院有关学位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

2 、组织初审和检查学院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上级汇报;

3 、组织进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

4 、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议。

八、院学位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九、本规则经院务会讨论,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执行。